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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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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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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4 14: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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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 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 《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 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 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 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对应。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年10 月17日国税发〔2006〕156号) 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 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 办法处理: (一)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 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 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 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 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 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 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 用发票。 (五)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 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2007年 2月16日国税发〔2007〕18号) 注: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 税发〔2007〕18号文件对此作出了修订。

    承***

    2016-06-14 14: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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