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的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 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全部
事实上,公司可以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设备,这种方式可以缓解资金压力。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 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 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下,作为设备实际使用人的承租方,由于设备是以其名义 购买,能够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 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要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 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一一政府补助”科目。同时,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 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其中,经批准从 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指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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