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向消费者等传递信息,引导、指导其正确选择的重要渠道。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在处罚种类上,有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在没收违法所得等的同时,还应当课以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进行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食品安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要着眼于食品安全。一些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轻微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形,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如果对此类情形也依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于严厉。
因此,法律作了例外规定。不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而按照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求:一是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即对法律要求的违反比较轻微;二是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三是该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需要将违法的具体情况与上述三个标准进行对照,来判断是否适用这一规定。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 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是说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规 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详情>>
答: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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