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
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和由省级政府定价的药品两个方面。
(1) 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
①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
② 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如专利药品(指处在专利或行政保护期内的 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新药。
③ 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供应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
④ 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其 中,《医保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专利药品及第一类、第二
类新药,国家发改委只制定、公布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和批 发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各医疗单位和社会零售药店在销售时不得突破政府 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而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发改委则制定、公
布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药品的批发价和零售价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中央制定的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制定,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对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 产供应、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出厂
价(或口岸价)。
(2) 由省级政府部门定价的药品
① 《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包括当地调剂进入乙类药品,但不包括已列入国 家发改委定价目录的乙类药品和当地从乙类目录中调剂出去的药品。
② 《医保目录》中规定的民族药品。
③ 中药饮片,不包括《医保目录》中规定不允许报销的部分。
④ 医院自配制剂。
⑤ 纳入地方计划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