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区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上海试验区内的企业。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试验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区内企业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
试验区管委会是区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机构。
管委会在企业交齐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目前,对试验区外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
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
由不同级别商务部门的进行核准。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商务部负责核准的境外投资包括: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r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境外投资包括:中方投资额1
〇〇〇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这些情况之外的境外投资,投资主体是中央企业总部的,报商务部核准。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证书》。《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试验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放宽企业
“走出去”的条件,将降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不确定性及成本,提高中国企业外直接投资的竞争优势;可以避免企业以资本外逃等规避审批、核准的形式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国家掌握真实的对外直接投资并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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