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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
倾销和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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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14 09:25:46
      *中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
    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法律意识,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
        2.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3.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
         4.加大政府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不平等待遇。   5.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全力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 *中国反倾销有哪些特点?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提起首例反倾销调查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主要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
      从发生的总数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仅2起,八十年代增加到平均每年6起,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剧增,平均每年已达二十五起左右。据统计,从1987年至1997年,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为45次,欧共体为44次,墨西哥为37次。   第二、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多。
      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已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既有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有墨西哥、巴西、智利、韩国、南非等发展中国家。   第三、被指控倾销的出口产品范围广。
      在八十年代,我国被调查的产品大多是低附加值或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产品,而现在已涉及到我国各大类出口商品。从1993年4月15日开始,墨西哥对我国进行大规模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了10大类四千五百余种商品,成为迄今世界贸易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
         第四、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呈直线上升趋势。1993年4月,墨西哥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100%以上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创下反倾销历史上的记录。
       *正常价格是如何认定的? 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
      这里所指?quot;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A.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B.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 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相对正常价格,其确定方法相对较容易一些。一般情况下,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所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伙伴关系),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③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
         为此,《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要求:   A.比较应在同一贸易环节(通常为出厂价)和尽可能是相同时间或相近时间条件下进行。此外,还需考虑其他影响比较的因素,如价格术语、税收、品质、物质特性等。   B。 若此种比较需要换算货币,则换算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
      通常情况下,销售日被认为是合同成立日期、购货定单日期、订单确认书日期或发票开出之周。如果期货市场上的外汇交易直接与有关的出口交易相联系,则使用远期汇率。   C.在保证公正比较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差额的存在一般应以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所有可比较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数的比较为基础,或以逐笔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为基础、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时而差距较大。
      进口方可以用其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D.产品若是由原产国流转到一个中介国,再由该中介国出口到进口国时,产品的出口价格应与在该中介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若该产品只是在中介国转运,或该产品在中介国并不生产,或中介国无可比价格的存在,则产品的出口价格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综上所述,倾销的确定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都对倾销的最终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损害是如何认定的? 损害主要根据以下事实来确定:   1、倾销的输入量。
      1)绝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2)绝对量的增加不显著,但是输入国的生产或者消费的相对量有相当程度的增加。   2、倾销输入对价格的影响。1)输入价格同输入国的国内价格相比,是否有相当程度的下降;2)根据倾销输入的影响,对输入国的国内价格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压制;3)如果没有倾销输入,对可能产生的价格上升是否有相当程度的妨碍。
         3、对同种产品的国内生产价格的影响。对与该产业的状态有关系的所有的经济的要素以及指标进行的评价,比如,1)产量、销售、市场占有率、生产力、投资收益或者开工率方面,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下降;2)影响国内价格的要素;3)资金的流出流入,库存、雇佣、工资的增长,资本的筹措能力,或者对投资有现实的以及潜在的不良影响。
         4、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严格认定倾销产生的影响和倾销带来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如果同时也受到其他的因素的影响,这种损害不能完全归咎于倾销输入。   5、如果两个以上国家同时受到倾销调查,在确定倾销进口同损害的因果关系时,"调查当局可累积估价该进口产品的影响。
      "即可以将所有的倾销进口产品加在一起(累积)来确定。   6、确定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威胁必须根据事实,而不是仅仅依据宣称、猜测或极小的可能性。某种倾销将会导致出现损害的状况,必须是明确地被预见得到的,并且是"迫近的"。具体地要考虑以下因素:   1)倾销的进口产品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进口国国内市场,表明由此引起进口大幅增加的可能性;   2)出口商能充分自由处置"迫近的"大量增长的情况,表明存在着倾销产品向进口方市场出口大量增长的可能性;   3)进口产品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价格带来重大的抑制性的影响;   4)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这4个"全部被考虑的因素必须导致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进一步倾销出口产品的情况迫在眉睫,重大损害将会发生,除非采取保护性措施 *什么是倾销?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
      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反倾销的最后决定作出后有什么审查措施? 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1。行政复审 如果一项产品经反倾销调查,最终被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并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按照《协议》的规定,有关利害关系人或当局可以发起对继续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或实施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复审的结果是肯定的话,将继续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否则的话,则应立即终止它。一旦发起复审,复审应迅速进行,通常应自复审开始之日起几个月内结束。 2。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本轮乌拉圭回合《协议》新增加的内容。每个缔约方,只要其国内立法包括了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就应设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行政法院,以及制定司法审查的程序规定,以便对与终裁有关的各种行政行为和行政复审结论等事项及时进行审查。
      为了做到公平地审查,协议还要求各缔约方设立的审查机构应独立于负责作出终裁的行政机关,其活动亦不受反倾销行政机关的干预 。

    2018-02-14 09:25:46

其他答案

    2018-02-14 16:25:46
  •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 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行为即为倾销。 其构成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
      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
      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
      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

    雾***

    2018-02-14 16:25:46

  • 2018-02-14 12:25:46
  • 倾销就是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优势占领国外市场.

    更***

    2018-02-14 12: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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