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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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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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地区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8)2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 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