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出现什么情况应当补选?
村民委员会出现什么情况应当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这样可以在组织上保证村民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组织补选。”
答:补选,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为补充村民委员会成员 出现空缺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出现空缺的名额”,是指以下7种情形:①成员辞去职务;②成员被罢免;③成员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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