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兼营销售行为?
什么是兼营销售行为?对兼营销售行为怎么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纳税人如果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也从事非应税劳务,则称为兼营销售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如果能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得清的,可以不征增值税;如果划分不清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但在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