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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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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30 08:22:54
  •   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法律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这就是所谓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的独占实施权,即只有专利权人可以实施其专利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能实施专利。
       实施专利的情形包括: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有五种:发明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其发明人以及实用新型的权利人以进行如下五种行为: 1、制造专利产品,或运用专利方法制造专利产品。 2、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专利产品。
       3、销售专利产品或运用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专利产品。 4、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运用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专利产品。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运用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专利产品。 只要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有上述任何行为的都构成侵权。 上面的许诺销售是指要约和要约邀请,如果甲某有一个专利产品,某人未经甲某许可就以广告的形式销售甲某的产品,这就已经构成侵权。
       二、外观设计有四种: ①制造;②销售;③许诺销售;④进口。 如,乙某未经甲某允许,生产甲某拥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构成侵权。如果乙某将该产品销售给丙某,丙某虽然没有获得甲某的允许,也不构成侵权。

    怪***

    2018-07-30 08:22:54

  • 2018-07-30 08:05:54
  •   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包括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2。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李***

    2018-07-30 08: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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