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这是进口国家对在本国实施低价的进口商品所征税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杯葛外国商品低价给本国生产和市场带给的严重危害。
1、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低价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反倾销税这是进口国家对在本国实施低价的进口商品所征税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杯葛外国商品低价给本国生产和市场带给的严重危害。 反倾销税涉及规定
第一,关于反倾销税的确认。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认进口产品不存在低价,伤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税的,其征收的幅度不低于确认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明确提出征收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作出要求。调查主管机关在征税反倾税的要求作出后,对外不予公告,由海关明确继续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税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明确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要求,向商务部不予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行之日起继续执行。
第二,关于反倾销税的实行及税率的确认,反倾销税限于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发布之日后之后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可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有所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认的有所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施分别税率,但类似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行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施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低价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作出了适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