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后发现患梅毒者,应在妊娠早期积极治疗,防止传染胎儿。具体治疗方案如下。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U/d,肌注,连续10日为一个疗程。妊娠初3个月内注射一个疗程,妊娠末3个月时再注射一个疗程。对青霉素过敏者,用红霉素治疗,每次500mg口服,4次/日,早期梅毒连服〗5日,二期复发及晚期梅毒连服30日。妊娠初3个月与妊娠末3个月各作一个疗程的治疗(禁用四环素和多西环素),对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补治。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妊娠期内梅毒螺旋体可通入胎盘及脐静脉进入胎儿体内,引起胎盘坏死,胎儿宫内感染,造成流产(妊娠4个月后)、早产、死胎或先天梅毒儿,仅有1/6机会分娩健康儿,因此是否终止妊娠,孕妇及家属自己应做出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