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有这样的条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法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项目需要每个月申报,并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按月申报同按年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并不矛盾,因为每个月份都可以按累计的应纳税所得和税率表对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到年底就是12个月(全年)的累计数了。当然当月计算的应纳税额要扣除本月之前累计已缴数,才是当月实际应缴税额。全部
引用一个文件你看一下就明白了,个体工商户也应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 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4]9号 1994-2-14 上海市税务局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3)14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本市个体互商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互商户,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体互商户所得盘问月份申报表》和《个体互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对实行按核定行业(项目)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互商户,也可使用《个体互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全部
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个体互商户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二、对经本市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符合按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条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应按规定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上述两表均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税收业务的税务机关;一份交被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单位,另一份由承包、承租经营者留存备查。具体填列要求,见“申报表”中的“填表须知”。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互商户或承包、承租经营者仍可按原规定使用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特此通知。 附: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各年度申报表》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2月14日 附件链接: 1 、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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