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难题器官移植是活性移植,要取得成功,技术上有3个难关需要突破。
1、移植器官一旦植入受者体内,必须立刻接通血管,以恢复输送养料的血供,使细胞赖以存活,这就要求有一套不同于缝合一般组织的外科技术,而这种完善的血管吻合操作方法,直到1903年才由A.卡雷尔创制出来。
2、切取的离体缺血器官在常温下短期内(少则几分钟,多则不超过1小时)就会死亡,不能用于移植。而要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完成移植手术是不可能的。因此,要设法保持器官的活性,这就是器官保存。方法是降温和持续灌流,因为低温能减少细胞对养料的需求,从而延长离体器官的存活时间,灌流能供给必需的养料。直到1967年由F.O.贝尔泽、1969年由G.M.科林斯(均为美国人)分别创制出实用的降温灌洗技术,包括一种特制的灌洗溶液,可以安全地保存供移植用肾的活性达24小时。这样才赢得器官移植手术所需的足够时间。
3、医疗上用的器官来自另一个人。但是受者作为生物有着一种天赋的能力和机构(免疫机构),能对进入其体内的外来“非己”组织器官加以识别、控制、摧毁和消灭。这种生理免疫过程在临床上表现为排斥反应,导致移植器官破坏和移植失败。同种移植后必然发生排斥反应,必须用强有力的免疫抑制措施予以逆转。到1960年代才陆续发现有临床实效的免疫抑制药物:硫唑嘌呤(1961)、泼尼松(1963)、抗淋巴细胞球蛋白(ALG,1966)、环磷酰胺(1971),这以后才能使移植的器官长期存活。1962年美国J.E.默里(1990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第一次进行人体肾移植获得长期存活,器官移植作为医疗手段,才成为现实。
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中主要的伦理学问题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供者已经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等。答复如果都是肯定的,器官移植就可视为符合伦理学。西方国家许多人都立下遗嘱,死后愿将器官无偿地捐献给需要它的人。法国则规定,凡生前未表示拒绝捐献脏器者,经治医院有权在其死后将脏器取出以供移植。国外许多国家已开始应用脑死亡概念,若昏迷病人脑电图多次呈一直线,而又不属服用麻醉药、深低温、婴幼儿等情况,即使靠人工呼吸机、升压药物尚能维持心跳血压者,也可确认为死亡,其脏器可提供移植。
美国曾有申请成立营利性的企业,经营供移植的人类脏器,但被国会否决。
法律问题
1、涉罪类型尸体器官移植与盗窃、侮辱尸体罪
一般认为,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尸体器官,应该以自愿捐赠为原则,不能违背死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的意愿,否则就是非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医生摘取尸体器官前,必须充分考虑死者生前是否有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死者近亲属现在是否同意捐献死者的器官。对此,各国器官移植法往往都有明文规定,只不过具体规定有所不一。
2、诱发新犯罪
(1)、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
(2)、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
(3)、进行人体试验的犯罪
中国无器官捐献法由于缺少系统的器官捐献立法,中国的器官捐献制度仍然极不完善。许多有捐献意愿的人因为程序繁琐、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种种原因,最终不得不放弃捐献器官的打算。据新华社2012年7月18日报道,有近150万人等待器官移植,但捐献者找不到合法途径致放弃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