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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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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怎么处罚?

营运证法律咨询 营运证脱审两年,北京地区怎么处罚?需要交备案费吗?挂靠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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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7 17:18:55
  •   应按无效道路运输证处罚。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第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平***

    2016-03-27 1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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