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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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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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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3-08-01 09:53:49
  • 申请科技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 2013-07-31 16:42:42
  •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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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7-31 16:38:37
  • 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人才和设备,资金
  • 2013-07-31 16:34:58
  •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 2013-07-31 16:33:12
  •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 2013-07-31 16:32:58
  • 这个得向当地做申请的时候去问的。一般网上也不知道。
  • 2013-07-31 16:31:49
  • 要创新并且有科技含量~
  • 2013-07-31 16:31:27
  •   科技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类,国家级计划有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攻关计划)、863计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区域可持续发展促进行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其它类计划:包括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省级科技计划包括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与开发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创新平台专项等六类计划。每年由省及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申报指南,申请项目企业准备申请材料时,需特别注意在技术领域、子领域、方向三个层面上对企业能力、项目所处阶段、项目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资助的方式、以及应提供的相关附件材料(如:专利证书、许可证、批文、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报告、技术协作协议等)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并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凡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请不要申请。项目评审采取专家与企业“背靠背”的评审方式和采取百分制的评审制度。专家由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财务专家、企业家等构成。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严格的业绩考评制度。项目评审内容既包括对项目技术水平的审查,也包括对企业综合实力的审查。
      评审专家按照企业发展能力、项目技术创新性、项目产品市场、商业模式、企业财务状况和项目经济评价等六个方面的评价指标,审阅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分择优支持。具体如何申报请咨询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 2013-07-31 16:30:53
  • 要创新有科技含量,如果我的答案对你有帮助,请点有用,谢谢
  • 2013-07-31 16:30:15
  • 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方面要求; 
      (二) 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三) 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五)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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