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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死亡证明书出具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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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死亡证明书出具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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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6 20:32:28
  •   一、《办法》第四十条中所提到的死亡证明书,是指公安部、卫生部规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市卫生局、公安局按照办法规定签发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居民死亡确认书》。
      二、凡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公安部、卫生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且逐项详细填写全部内容,由诊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或经诊查仍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病史、症状及诊察项日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   三、对在家死亡者,由各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死者病史卡,居民身份证。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和调查结果,详细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的各项内容,调查医生签名,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对在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死亡者,在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后,由家属到死亡所在地的街道医院、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   四、非正常死亡者一律使用《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公安交通、治安、消防、刑侦、水上等有关部门签发。《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并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向市卫生局领取发放。
         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居民死亡确认书》的第一联由填写单位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区、县卫生部门作为统计依据保存;第三联是户口登记机关,对死亡者注销户口的凭证,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   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签发,《居民死亡推断书》由各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组)签发。
      《居民死亡确认书》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签发。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执行。 。

    钟***

    2017-09-26 20: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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