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的规定是什么呢?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的规定是什么呢?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答: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