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谁来检查?开标阶段?
开标阶段,投标文件的密封,应由谁来检查?
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 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 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 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 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对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的立法原义是检查招 标人已经接收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存在保管不当、人为破坏等问题,与提交阶段检查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包封与标识有区别。对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 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 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 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 时不予承认。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财政部18号令均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但没有规定密封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当场该作何处理,但如果招标文件有规定,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