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期间因工死亡能否认 定为工伤?
职工在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期间因工死亡能否认 定为工伤?
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对此无明确规定。但我们注意到本案发生在2007年2月15日,也 就是《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是作出了明 确规定的。该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 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
依条例可见并未规定上述情形应当认定或视为工伤, 并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非法 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 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 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 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由上述行政法规、规章 的规定不难理解,李某的“因工死亡”发生在企业的特殊时期,是 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能请求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当然这个赔 偿是与工伤的待遇大不相同的。
答:一般而言,您应到企业设立时办理登记注册的工 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意事项: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 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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