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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收到的退税是不征税收入吗?

詠*** | 2017-03-09 10:08:36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2017-03-09 10:10:36
  • 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上,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属非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属应税收入。因此,文件明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不作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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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明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实际上,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属非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属应税收入。因此,文件明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就应该理解为不征税收入,但当时还是有很多文章将其解读为免税收入。
    
    冯*** | 2017-03-09 10:10:36 720 41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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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09 10:09:36
  • 1、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现流表中,应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杏*** | 2017-03-09 10:09:36 704 41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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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3-09 10:08:36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斜*** | 2017-03-09 10:08:36 719 41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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