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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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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法的问题

甲作为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根据协议合伙人之间协议分担30%亏损。
后不久债务到期,现其他合伙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除分担30%外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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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7-26 17:08:46
      甲应该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完连带责任后,可以依据承担30%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条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小***

    2007-07-26 17: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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