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办二手房买卖贷款就行了。 先签买卖合同,去银行,提供: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5、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6、签定的二手买卖合同。
当然可以,办二手房买卖贷款就行了。 先签买卖合同,去银行,提供: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5、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6、签定的二手买卖合同。 收起
可以贷款,银行为了控制风险,二手房交易一般是不是按成交价来贷款,而是通过评估公司到现场来评估,然后按评估价格来贷款。一般可以贷评估价的七成,也有的可贷八成。但是你要准备以下物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5、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6、签定的二手买卖合同。
可以贷款,银行为了控制风险,二手房交易一般是不是按成交价来贷款,而是通过评估公司到现场来评估,然后按评估价格来贷款。一般可以贷评估价的七成,也有的可贷八成。但是你要准备以下物件。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5、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6、签定的二手买卖合同。 收起
可以,如果你认识银行的人你甚至都可以做到零首付。
可以,如果你认识银行的人你甚至都可以做到零首付。收起
你现在买的房子应该是商住两用的公寓房<br/>等到社保或者纳税满5年之后可以买的是普通商品住宅<br/>银行所说的的首套和二套是指普通商品住宅,与您是否购买了商住两用的公寓房无关。<br/>所以,等您纳税满5年之后,买普通商品住宅,是不会影响您首套房的首付比例的。<br/>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果满意请及时采纳。<br/>商住房和普通住宅是有区别的,具体也可咨询贷款银行。<br/>根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规范的是个人的住房,而您购买的是具有商业可盈利性质的房屋,不属于个人的住房范畴之内。
如果首付和贷款都是你来付的话名字肯定要写你的,你弟弟没付过一分钱的话肯定不能写他的名字,现在就算是一家人,感情再好,假如以后条件好,不在乎房子的话无所谓,一旦将来你弟弟条件差一点,找个女朋友一定要求要房子的话,你们两兄妹肯定是有得争得了,到时候会影响到你的个人利益不说,最重要是影响家庭和谐,如果想要大家都公平的话,现在的房子是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占有的比例都可以不同,至于这个比例你们都可以平分或商量,但是办贷款的时候会麻烦一点,要考虑好写哪些人的名字,需要的手续等都会麻烦一些,
购买经济居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br/>(1)上一年度市区居民家庭年收入在享受住房标准的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不到房改标准下限的未达标户; <br/>(2)坚持“户均一套”的原则。凡申请经济居住房准购证的居民必须是取得结婚证书的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br/>对引进外地特殊人才、出国留学来杭创业人员、军转干部、公务员等符合购买经济居住房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是正规的购房合同,都要到房管部门备案。<br/>合同更名需要得到开放商的同意,将原合同撤销,再和你重新签订合同。
贷款好像只能以一个人的名号去贷,以你妈妈现在的年龄,即使贷到款了,偿还的期限也会很短,所以还得以你的名号贷款,可以让你妈妈把钱给你,由你来还款。
很高兴为你解答 你找他QQ:(1925不良记录28832)注:去掉(不良记录) 9位数字的QQ 希望可以帮到你 1、信用 卡记录只显示近24个月的情况,以往的记录都很难查询到。所以出现不良记录后千万不要注销信用卡,及时银行催你销卡 也不要理会。 2、银行也是会以人为本,只要在不良记录未被上传到系统上,一般为90天,持卡人主动积极的连续办 卡行,说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银行通常也会帮助客户消除...
因为某些人的良心都被狼吃了,因为某些人群早成了吸血的蛆!!!!!!!!!!!!!!!!!!!!!!!!!!!!!!!!!!!!!!!!!!!!!!!!!!!!!!!!!!!!!!!!!!!!!!!!!!!!!!!!!!!因为这些人早晚不得好报!!!!!!!!!!!!!!!!!!!!!!!!!!!!!!!!!!!!!!!!!!!!!!!!!!!!!!!!!!!!!!!!!!
石家庄2013年房价预测<br/>虽说政府下了政策甚至出台了法律(限购令)大城市房价下调,哈尔滨是一个大城市,房价还是向上的走势,去年各县政府抬高了房地产商土地购买价格,所以房价从成本角度来说不会降,另外哈尔滨的楼房还远远没有达到需求,距离饱和还有很大距离,所以根据供求关系来说,房价还是看涨
你可以去望园路的房改办咨询啊,排号轮到你选房了才能去选房
户口在当然可以的.现在房价不便宜哦~听说要降的.电视也说要降了.你等等看吧
开始家里肯定不会同意的,但是我觉得你可以用实际行动证明给他们看,你是有能力购买房子的,再说了,我不觉得女孩子,就一事无成的,支持你买房子,当然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允许才可以供房哪,先下手为强吧,加油!
据限购令您属于外地户口只能套房!只要您有再西安一年的纳税 或者社保 就可以买房,其他按正常手续!或者您把户口转回来到西安,也可以买房子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签订了合同如果不约定违约责任,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形也会使很多购房者吃亏。 <br/> <br/>2、所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你可以申请预告登记,这可以有效地维护你的权益。看一下物权法的规定: <br/> <br/>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r/>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现在首套房认定国家是要求以家庭为单位了~~~你原来用自己的名字贷款买的房子,卖掉再贷款买,还是算二套房的,银行贷款系统是全国联网的,都可以查到的。建议你不要报侥幸心理,有的开发商许诺你没事啊,可是到时候查出来你有过贷款,责任他们会都推到你身上的~~~
一套100万的房产,如果你办一个10年期的以房养老,你每月可以领取3700元左右的养老金。但是,如果你办理10年期100万的按揭贷款去买房子,你的月供大约为11636.63元。我们的政府总是这样深深的爱着它的人民。
一般来说,那个地段还是离沃尔玛比较近的,地段也还不错. 周边有幼儿园,小学,夜总会,按摩等设施,而且周围房子也不算老. 因为你也没说要多大的,所以我只有给你一个估算了,大概要600左右.(1房1) 如果要便宜的,去金砂乡广兴村龙湖村这些城乡集合部,那里的房子就便宜,几百块就有,但是环境和地点就比较差了. 如果有帮助,请设为好评,谢谢啦!
先找到房地产公司,别找中介,付押金后拿到房产证就可以了
据销售人员介绍京西金泰丽湾不仅拥有周边5分钟便捷生活圈的齐全配套,项目自身也配备了近万平方米的商业街及幼儿园。社区内部商业街有满足日常便捷生活的服务设施,比如果蔬综合超市、便利店、零售店、洗衣店和正在规划中的一些特色餐*品牌店等。幼儿园方面,考虑到孩子的教育及才艺培养,设置了才艺培训、早教等服务。
有效,只要房子产权还没有转移,那么主动权还是卖方的,毕竟房子现在还是卖房人的,卖房人不配合,是国无法过户的!
找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咨询一下,管道层不一定减少面积,但是今后维修会经常骚扰你家的。
双方依法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经对方同意,不然的话就是违约。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定金罚则就是买方违约卖方不退定金,卖方违约卖方要双倍返还给买方定金。 你提出不买了属你违约,已交定金他可以不退回给你。
产权商业很危险。 1、是国家名令禁止的,不允许包租,或承诺任何收益性回报。 2、返租其实是一个一个变像的促销,只不过是把给你的折扣分期给了你,返租意味着,开发商受合同约定,就算租不出去,开发商一样会给你返租。除非是整体大型商业统一出租(比如租给一个商场或卖场),否则不可能全部租出去或者保持业态的平衡(这点很重要,如果没有商业管理公司管理,一个商业在一定区域内不平衡,比如一层有十个咖啡店,那么不可能长久)。 3、如第二条所述,商业就是要养,养个一两年才会有人气,如果开发商没有租出去,或者经营的不好,三年以后不返租了,你收回,看到的还是一个萧条的商业,到时候不管是你租,还是自己经营都不会很好。 4、你如果买的商业价格如果不是很高倒不用太担心,商业投资还是不错的,但不是看三两年的回报,要看长远的回报,就是说商业投资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关于3年后回购是否要签,我看是要看市场发展的情况,如果你觉得三年后当地房地产市场肯定是要涨的,那没必要签,自己卖给别人更合适,反之可以收回成本。要看对市场的判断了,这才叫投资,肯定有风险,要不就不要投资叫送钱了。
1、您买的是公房吧?产权办要找到原产权单位开具可以出售的证明,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产权证。 2、房产证写您和您老伴的名字都无所谓,是共同财产,写谁都是一样的,各50%。 3、想添您儿子或孙子的名字是可以,但要走转让手续,交的税和二手房交易一样的,而且外籍手续也很麻烦。如果您想把产权给他们,不如用遗嘱来让他们继承。 4、可以请亲朋代办,但要去公证部门做全权委托公证,写明委托事项(尽量写全一点)。
你好!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产证是谁的房产所有权就是谁的!如果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你妻子的名字,房产就是你妻子的个人财产。
你没有产权证理论上是无法转让的,当然也不存在税费问题! 唯一卖房办法!你们交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了吗?没交的话您可以去开发商那里咨询下,看能否"改底单".就是将原购房人的名字更改成要买房子的!开发商会从中收取一部分费用! 这是新房在产权证没有的前提下,从事的一种交易方式! 我在北京,北京地区这样的情况!
1、已经收房就不可以按照延迟交房来起诉开发商了; 2、国家的规范没有强制要求有电梯的住宅必须配备发电机,一般要求双回路供电,还有消防楼梯或者消防通廊,停电可以走步行梯,某电梯失火时可以通过消防通廊到另外的电梯。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放心,可以的,房产证上写的名字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像你这种情况,以前4年中一直是你供的,所以所有权人可归为你。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
这类官司,只要你去打,保管能赢,开发商没有能在约定的时间履行约定事项,而且是在没有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去销售新房,属于违规操作。
首先,这个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开发商违规操作或是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从这二个方面来看: 1.意向书。在开发商未取得建地的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施工及销售,而双方所签属的文件仅为买卖意向书,只有在达到双方协商的条件之下,可以进一步对买卖合同作确认。当然,若是日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条件未能达成一致或其它原因而未能签订合同,也不存在卖方或买方违约的问题。 而这份意向书的内容就显得重要了,是否有写明双方就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时的处理模式? 2.协议书。双方明订为商品房买卖协议,也标明在此协议书的内容中,则此协议即可视为商品房销售的行为。在开发商未取得施工许可及销售许可的情况下,此举即为违法! 在处理上: 1. 第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仅需将原先收的定金还予买方即可,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若是意向书内有写明不论何原因,一方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况需赔付,则可向开发商要求双倍的定金赔偿。 2. 第二种情况下,开发商属违法操作,可以向主管部门告发,开发商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不过开发商是不需向买方支付任何赔偿。在签订协议时卖方并未达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这样的协议为无效;买方若知悉卖方未具备资格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回复原状。若是卖方弄虚作假致使买方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则卖方需赔付双倍的定金与买方。 所以,不论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你的朋友都可以拿回那10000元的预定金,但是否双倍返还得看意向书的内容或是是否在受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协议。此外,第二种情况较佳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向建设主管部门举发投诉,房产商除了需要返还10000元外,还可能遭受行政罚款,这样他们就不得不多想一些,是否还要和你们抗衡
如果使用男方公积金的话产权人只能也必须是他,否则公积金担保中心是不会受理贷款的。 你们可以考虑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来保障权益
公积金贷款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使用政策性住房公积金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优势: “公积金与商业贷款比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潘峰表示,由于公积金贷款是担保委托贷款,因此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与所采用的担保方式有直接关系,即采用不同的担保方 式其费用是不同的。 ■应在同种担保方式下比较两种贷款费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四种担保方式,即“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加购房综合险”、“质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其中最常用的是前两种,即“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加购房综合险”。 目前银行商业贷款有三种担保方式:“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担保” 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采取“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潘峰刮凸鄣乇冉瞎鸫钣肷桃荡畹姆延糜υ谙嗤17绞降那疤嵯?Br> 进行。仅从费用多少考虑,当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都采用“抵押加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时,公积金仍具有相当的优势。 以借款人年龄40岁,房屋总价60万元,10年期30万元贷款来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费用总和比银行商业贷款少17219.2元。因此,当两种贷款采用同种担保方式时,公积金贷款仍有相当优势,而购买综合险实际上是 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可以多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公积金比商贷多了一个评估费 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一个评估费,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评估方式不同。银行商业贷款的评估是从开发商项目入手的,直接针对项目,评估合格后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个人办理贷款时就不用评估了。 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评估针对个人,每个人做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到评估事务所做评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在考虑是否可以参照银行对一些大的项目进行统一评估,这样个人在购买这些项目的椒看钍本涂梢允∪テ拦勒?Br> 一环节了。另外,将来办理抵押登记时如果贷款时没有评估是否需要再评估也应该加以考虑。 ■公积金比商贷少一个律师费 由于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两者调查方式不同,所以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少了一个律师费。银行办理商业贷款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借款人资信调查,律师收取借款人千分之四律师费。而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委托银行进行调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银行支付手续费。 ■公积金比商贷多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加购房综合险是委托贷款4种担保方式之一。购房综合险为那些找不到保证单位的借款人提供了一条贷款渠道。 由于商业贷款准许借款人贷款购房的项目,都是与银行签了协议的项目,开发商须为在银行贷款购房人提供担保。而公积金贷款则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开发商可提供保证,也可不提供。开发商不提 供保证的,借款人可以找自己单位或其他单位为自己的贷款做保证,如果找不到担保单位的借款就需要购买综合保险。 借款人购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房屋财产险和寿险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即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根据出险的概率精算出来的。虽然保险费使贷款总的支付费用比单位保证方式多,但相应减少了借款人将来的 偿付风险,比如,借款人失业、死亡、残疾,保险公司经审查确认后替借款人偿付剩余的贷款本息,而且保险公司不再向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继续追偿代为偿还的贷款,也不会因此而处分房屋。当然,如借款人重新就业后 仍需偿还贷款。 而在单位保证的担保方式下,一旦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保证单位将为借款人清偿贷款,但保证单位相应获得了对借款人的追索权,即借款人有责任向保证单位偿还保证单位代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保 证单位可以按照法定手续处理借款人所购住房。所以购买综合保险后,当将来出现保险责任内的偿付风险时,可以在不降低借款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清偿债务。很多国家即使在抵押能够成立(即国内我 们所说的抵押登记完毕)的情况下也为贷款进行保险来分散借款人本人的风险。到1999年底,北京市已经有6例贷款出现失业、死亡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已进行了赔付。 ■购房综合险的保费可以退还 借款人用住房抵押进行贷款,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在办理完这个手续后,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将扣除一定手续费后退还借款人剩余期限的寿险保险费。举例来说,借款人按照规定购买5年的保险,当他在 第二年抵押登记办下来后,保险公司将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将剩余3年的保险费退还借款人。抵押登记一般要交纳登记费,但费用不高,一般每建筑平方米在0.3元左右,假如借款人购买100平方米的住房,他的抵押登记费用将是0.
我刚办完抵押货款,可以告诉你,但具体到你那,可能不太一样。(公积金货款不太清楚。) 1、评估费:房屋原值(非货款额)的5‰。(如原值200000元,这个钱约1000多元)。 2、房产部门的抵押手续费:一般都是80元左右。 3、货款公证费:货款额的3‰。(如货款100000元,这个钱约300元)。 4、房货险:有很多算法,一般货100000元,15年的话,这个钱在800元左右。
公证处现在不受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公证,至少北京如此。 公证只能证明你们双方曾经有过这样一个交易行为,只能说是留下了一个证据而已。
已经办理备案的,不能更名。只能等房产证下发之后办理产权过户
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后会综合评判你的个人资信,然后确定贷款比例和金额.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十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中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退休年龄(男6(),女55)的年限,若申请人首付款比例超过40%。额度计算年限可延长5年。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而且你们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你们购房总房款的70%
要必须在交房后,还要缴纳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厦门市不用),然后大约3个月到一年内一般可以拿到。关键交款后必须买卖双方共同去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如果不能登记,说明房子有问题,就以后拿不到产权证。
公积金贷款未对贷款年龄作出明确限制性规定,一般执行上都是允许退休年龄届满之后继续贷款5年。 贷款申请人和产权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你父亲现在53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也就是你父亲如果贷款最长可以贷12年,即到65岁。 是的,房产证必须是贷款人的名字。 55?
不算的!那不会管你曾经卖过几套!最主要的是你手上有几套房子!二次置业现在还没有任何的费用出来!以后也许会出来一个物业税!是针对炒房的人的!现在还没有最终确定下来!物业税好象是3%-8%。
已经使用商业贷款购置房产,那么该套住房不可变更为公积金贷款。但是再次购房、装修还是可以提取或者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