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蜡
[新手]
只签了协议,忘记签劳动合同了,是否有效?
5分
回答:3 浏览:459 提问时间:2007-06-20 11:38
入职时和企业签署了一个协议,约定工作五年等,并约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后来由于单位人事部门的疏忽,忘记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协议是否有约束力呢。
劳动合同并无规范的格式,协议只要约定了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即视为劳动合同.
回答:2007-06-20 12:11
修改:2007-06-20 12:35
修改:2007-06-20 12:35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有约束力!
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知识,应该对你有帮助,不过最好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里面的必备条款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件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你心中要有数。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
但是现在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专门条款。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
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知识,应该对你有帮助,不过最好尽快补签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里面的必备条款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件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你心中要有数。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
但是现在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专门条款。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
回答:2007-06-20 12:28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之后,双方要签订一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了解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条文,据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对于求职者来说,还要了解和明白———“协议书”不等于合同。目前,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以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是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当发生违约纠纷时,双方争论、纠缠的往往是违约赔偿问题。关于违约赔偿,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和具体数额。但是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而且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对于超过单位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应敢于说“不”,因为,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其他的损失。
谨防搭车赔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就停止了征收城市增容费,所以,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注意不应当有“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的条款。
而对于因受骗上当误上“贼船”的毕业生来说,毁约实际上是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千万记住,签约前需要理智判断,签约后不要轻易毁约。除非误上了“贼船”,毁约才是最好的选择。
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了解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条文,据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对于求职者来说,还要了解和明白———“协议书”不等于合同。目前,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以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是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当发生违约纠纷时,双方争论、纠缠的往往是违约赔偿问题。关于违约赔偿,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和具体数额。但是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而且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对于超过单位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应敢于说“不”,因为,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其他的损失。
谨防搭车赔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就停止了征收城市增容费,所以,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注意不应当有“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的条款。
而对于因受骗上当误上“贼船”的毕业生来说,毁约实际上是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千万记住,签约前需要理智判断,签约后不要轻易毁约。除非误上了“贼船”,毁约才是最好的选择。
回答:2007-06-20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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