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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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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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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5 11:09:43
  •   
     1989年12月,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后来,我国又针对具体类型的环境污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侵权责任法再次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而且以专章予以规定,完善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出了规定,归责原则都采用危险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在总结我国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地采用危险责任原则。 (2)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环境污染行为、损害、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为:环境污染的间接性、潜伏性和多因性。
      正是考虑到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违法性要件。环境污染责任不以违法性为要件,即便达到排污标准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在符合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污染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 “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排污者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其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完全赔偿原则,即只要与环境污染活动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都应当赔偿,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我国一直没有认可环境污染责任中的限额赔偿。 在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污染者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强化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

    豪***

    2016-11-25 1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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