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审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案件中,被告在博士论文期间内催促宣告该专利权违宪的,人民法院应该终止审理。但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终止审理
1、原告开具的检索报告未找到造成实用新型专利失去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告获取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用于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告催促宣告该项专利权违宪所获取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显著不充份的;
4、人民法院指出不应该终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二、在法院审理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案件中,被告在博士论文期间期满后催促宣告该专利权违宪的,人民法院不应该终止审理,但经审查指出有必要终止诉讼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侵权行为案件以及经过国家专利审核委员会审查保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案件,被告在博士论文期间催促宣告专利权违宪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