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许可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许可程序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局申请;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局申请,并初审后报市卫生局批准。申请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受理单位市卫生局许可期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设备状况根据规模和发展形势而定,也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