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公司投资项目一般都通过成立基金的方式来募集资金 一、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股东的条件: 一)持股5%以上 1)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2)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3)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4)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6)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二、 1、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股东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的承诺。 2、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3、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
4、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5、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A、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B、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C、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机构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4)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5)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 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
6)股东已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基 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7)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逐层说明各股东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8)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持股5%以下境内股东只需提供上述1-2、7-8项材料,自然人股东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6、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7、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员准备情况,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 9、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10、内部管理制度 11、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任职申请材料及董事报告材料; 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3)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2、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3、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股东资格的确认,重点是股东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的确认; (2)对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不存在通过信托合同、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进行出资的确认; (3)对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的确认,重点是对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确认; (4)对发起协议/合资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5)对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草案)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的意见; (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任职资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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