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疑问的刑事犯罪该怎么办?
甲殴打乙造成乙右眼视神经损伤视力严重下降(乙原先有近视),但乙没有证据证明打伤前右眼无损伤,甲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公安机关开始在眼伤未查明前就认定为轻微伤并对两人作了行政拘留,三个月后经医院确诊公安局为保面子不肯纠错,认为损伤程度无法确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想不了了之.而法院认为公安已作处罚且无法鉴定为轻伤所以不受理刑事自诉.(注:行政诉讼的期限已过)请问这样的案子乙能否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乙该怎么办?
只要有一定的伤即为轻微伤,不用鉴定,公安局即可按《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打人者处以行政拘留。 伤残和伤势的鉴定应在医疗结束后,根据治疗的结果由法医进行鉴定,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则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局报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和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够批捕条件的则不批,并发公安局,由辖区派出所。
受害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法院同意立案后,派出所立即将案卷移交给法院。由此看来,这事是怪不到公安的身上的,他们没有这个权力啊。 而轻微伤则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民事赔偿案,可请求派出所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行政案,但你说的这个案子不存在行政案。对法医鉴定或有疑问的,可以在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或以充分证据证明法医鉴定不符合事实,法院的权不采信该鉴定,而根据证据进行判决。所以,这里没有可以告公安局的派出所或法医鉴定所的事由。
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刑事诉讼案。刑事自诉案的证据主要是派出所的案卷,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权要求对方自证。 从你讲述的情况看的确不是刑事案,除非你有足以推翻法医鉴定的证据向法院证明法医鉴定有误。但不可以以公安局为诉讼对象,只能以加害人为诉讼对象。
那么,这仅是一个民事赔偿案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你们可以请派出所调解,也可以自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坦率的说,乙方已经过了行政诉讼期限而且公安机关按治安条例作过处理,是不可能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了。况且乙方又不能提供证据(伤残鉴定书),肯定无法在法院立案。 此种纠纷,以协商解决为上策。由甲方赔偿银钱和道歉来使乙方顺气和解,乙方也省点心、少费点力。追究甲方刑事责任无非也是出口气而已,对乙方的损失也无多大收益。 供你参考。
简单来说,一、若有证据证明是甲打伤的,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应当受理。二、此案提起行政诉讼,从维护自身的合法公益来说,不是最好的选择。三、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这里涉及到一个原则: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也就是别人不能证明我有罪,那么就可以推定我是无罪的。四,本案的受害人要做的就是要收集证据,才能提起自诉。
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一是要有证明侵害行为的证据,一是要有鉴定结论,即如是故意伤害案,受害人的伤情应该是轻伤以上,至于如何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可向有关法医机构进行咨询。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公诉案件,由公诉人即检察官来举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是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证明被告的侵害行为。
首先应明确乙的伤势,并是否伤势是由甲造成的。如果是,是可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的,举证是要公安局举的,证明责任不在于乙。 其次可以自诉的。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不侦查移交起诉,那即使不是轻微伤,乙也可以自己起诉到法院作为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关于眼伤视力下降构成轻伤的标准是: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所以乙需要证明的是:与伤前的视力相比下降(减退)了多少(几个级别);视力下降是否由甲的伤害造成,关于第2个问题有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证实,那么,乙现在只有想办法证明自己的视力经伤害后确实下降了,证据可以像受伤前的视力检查结果等,但是这些东西确实很麻烦,对其的认定上面,而且特别是视力听力的鉴定有一定的困难,因为鉴定者也无法通过仪器等手段客观掌握你究竟是何等视力或听力,所以公安机关和法院会推诿 我想,乙可以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视力确实受到影响下降的情况下,到检察院做鉴定,检察院也有鉴定部门的,然后可以通过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但如果经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最终维持以后,乙就没有办法了,只能打民事赔偿官司追回一些经济损失了。
答:视神经损伤的药物治疗,遵循医生医嘱。 饮食注意点,特别应提及者,不宜饮酒,因酒精可损伤视神经。 其它应遵循饮食与养生之道。推荐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饮食与健康 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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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体静脉注入了空气,也不知道是多少量,谁可以告诉我不小心在人...
答:在打点滴时如果不小心从输液管进入了少量空气,那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少来年感的空气进入了血管后,会被吸收掉,不至于形成较“大”的血栓而产生危险。既然您已经过了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