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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实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请各位帮忙。。。 。。。

请教各位大虾!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母?这是真实的问题,只不过用了假名:
小明的亲生父母于97年夏天离婚(那时小明不满十八岁,判给母亲)。他的父亲在99年又和一个女人在一起但是一直没有结婚。由于种种原因,小明2000年和生父以及那个女人在一起生活,但是经济上没有和那女人有任何关系,那女人也没有抚养。在2006年,小明已经18岁了,他的父亲想和那名女人结婚。请问:今后小明是否要对那名“继母”尽赡养义务?
谢谢!也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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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7-02-20 22:48:19
  • 因为小明并未和那位女士形成扶养关系,所以小明对继母无赡养义务。但小明在其年老时应出于道义给予一定的扶助,毕竟善良的风俗也是法律所提倡的。

    包***

    2007-02-20 22:48:19

  • 2007-02-19 23:08:49
  • 从法律上讲,扶养和赡养是对等的,即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扶养义务,继子女则应当尽其赡养的责任。反之,继父母没有扶养过继子女,则继子女了也就没有了对其的赡养责任。这是从原则上讲的。
    具体地说,你这情况是小明在从2000年2006年以未成年人的身份实际接受了“继母”的扶养,“经济上没有和那女人有任何关系,那女人也没有抚养”的说法是很难成立的。如果他的父亲与那“继母”在小明未成年以前就结婚的话,小明就有法律上的赡养责任了,这就毫无疑义了。
    但现在小明已经成年了,而小明的父亲与她依然是法律上不能承认的同居关系,因此导致她没有法律上的“继母”的资格,这就对那个女人不利了。如果小明在将来拒绝对她的赡养,她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到那时,她会很可怜的,我有些同情她。这是真话。

    北***

    2007-02-19 23:08:49

  • 2007-02-19 23:06:37
  •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取决于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即继父母是否直接或间接抚养过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未形成扶养关系的,则无须承担赡养义务。
    本例中的小明虽然父母在97年离婚时判给了母亲,但自2000年起即与生父以及继母(虽然父亲没有与继母登记)在一起生活,如果小明这个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乃至饮食起居,跟继母没有任何关系,继母与小明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存在赡养继母的问题。但基于父亲从99年即与继母同居,除非双方对经济收入的权属、分配和使用另有约定,否则同居期间的收入,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使用,那么继母与小明形成扶养,小明自然要承担继母的赡养义务。
    

    海***

    2007-02-19 23: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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