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国际HNPCC合作小组建立了临床诊断HNPCC的Amsterdam标准:三个以上亲属患有病理证实的结直肠癌,其中1人为另外两人的一级亲属;连续两代人受累;其中 1人以上发病年龄<50岁;除外家族性腺瘤病。
Amsterdam标准强调特异性,因而作为一个临床标准过于严格,存在许多缺陷。
(1) 没有认识到子宫内膜癌及其他肠外恶性肿瘤对诊断的价值,部分HNPCC患者可能因此而漏诊。
(2) 无法发现发生新突变的新发病例。
(3) 对小家庭和家族史不详者因无法达到足够病例数而漏诊。
(4) 可能错误地将由于生活方式或地理环境因素造成的好发结直肠癌的家族诊断为HNPCC。
为弥补这些缺陷,国际HNPCC合作小组制订了Bethesda指导标准,符合标准的患者建议检测其肿瘤是否存在微卫星不稳,以便为进一步基因检查提供依据。
1998年,国际HNPCC合作小组对Amsterdam标准做了修改,保留原标准为标准I,修改后的标准为标准n,内容如下:①亲属中3个以上患有病理证实的HNPCC相关肿瘤(包括结直肠癌、子宫内膜癌、小肠癌、输尿管癌或肾盂癌),其中1人为另外2人的一级亲属;②肿瘤累及连续的两代人;③其中至少1人发病年龄<50岁;④除外家族性腺瘤病。Syngal报道,Amsterdam标准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分别为61%和67%; Amsterdam标准II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分别为78%和61%。
Amsterdam标准Ⅱ提高了部分肠外肿瘤在HNPCC诊断中的价值,但该标准未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HNPCC肿瘤的发病状况,可能不完全适合中国HNPCC的发现及诊断需求。因此,建立符合我国HNPCC发病状况的诊断标准,不仅是大肠癌临床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HNPCC分子生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基于中国HNPCC患者和可疑HNPCC患者的临床特征总结、微卫星不稳分析以及错配修复蛋白表达检测,提出了中国HNPCC的临床诊断标准,暂命名为复旦推荐标准,内容如下:①符合Amsterdam标准II。②符合3个以上亲属患有病理证实的HNPCC相关肿瘤(如结直肠癌、子宫内膜癌、小肠癌、输尿管癌、肾盂癌、胃癌),其中至少1人患有病理证实的结直肠癌; 亲属中1人为另外2人的一级亲属;连续两代人受累。③其中至少1人发病年龄<50岁。 ④排除家族性腺瘤病。实际上,复旦推荐标准是Amsterdam标准II的补充标准,其目的在于将胃癌纳入HNPCC诊断标准,希望使其更符合我国HNPCC的发病状况,但是该标准的特异性和敏感性尚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