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商标法”都保护哪些商标?
台湾地区的“商标法”都保护哪些商标?
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五种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即商 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标章、团体标章和团体商标。(一) 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商标是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组成的,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 表彰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并可以凭借这种标识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由此可以看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受到台湾地区“商标法”的保护。(二) 证明标章、团体标章或团体商标1。 证明标章凡以标章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品种、精密度、产地或其他事项,欲专用其标章的,应申请注册为证明标章(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2条第1项)。
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 府”机关为限(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2条第2项)。符合第72条第2项的证明商标的申请人,是从事于欲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的 业务的,不得申请注册(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2条第3项)。
2。 团体标章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表彰其组织或会籍,欲专用标章 的,应申请注册为团体标章(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4条第1项)。前项团体标章注册的申请,应以申请书载明相关事项,并检具团体标章使用 规范,向商标专责机关申请(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4条第2项)。
3。 团体商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欲表彰该团体的成员所提供的商 品或服务,并得藉以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欲专用标章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团体商标(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6条第1项)。前项团体商标注册的申请,应以申请书载明商品或服务类别及名称,并检具 团体商标使用规范,向商标专责机关申请(台湾地区“商标法”第76条第2项)。
答:台湾地区“商标法”对商标权被侵犯后的救济规定是:(一) 请求权人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 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