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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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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问题请教

如果遗嘱为打印件,但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的签名,该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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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1-14 20:47:54
      
    你问的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关键看遗嘱是什么时间订立的,是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继承法生效日之前还是之后?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上述规定看,遗嘱的形式非常重要: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也必须是一人代书。 3,即便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么,遗嘱的形式有缺陷、瑕疵,遗嘱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自书遗嘱为打印件而非亲笔书写,应该是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是在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之后订立的,则应依法确认遗嘱无效。 。

    非***

    2007-01-14 20:47:54

其他答案

    2007-01-15 10:08:25
  • 社会是在发展的,法律有时会跟不上时代的脚步。现实生活中,为工作以及生活方便,打印文件的行为已经非常普遍,为了给当事人表达意思,或者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法律实践中已经普遍承认在文件最后签字盖章的行为是确认身份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在文字材料后签章的个人和单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此处,遗嘱行为也应该按照这样的思路认定:遗嘱人签字后并有两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签名为有效。
    

    g***

    2007-01-15 10:08:25

  • 2007-01-14 22:58:46
  • 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显然无效。但是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会判其有效的。因为继承法订立当时打印并不普遍,但是现在打印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最常用的形式,法律需要跟随社会发展而发展。法官应该不会死扣法律条文的字眼。当然,如果你遇到一个只认法条的法官,可能就会判无效。

    翟***

    2007-01-14 22:58:46

  • 2007-01-14 21:01:06
  • 当然有效,只要是本人真实意思并亲笔签字的,又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能证实其真实性就是有效的。

    j***

    2007-01-14 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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