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哪些注意事项?
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有哪些注意事项?
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照《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的规模、程序和办理期限办理转移手续。
(三)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流动到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上述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四)2010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其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
答: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没有统一规定。原则上只有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才可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些省...详情>>
答:报名基本条件: 1、本人救助的流浪猫狗;只接受救助的流浪猫狗报名,不接受遗弃家养宠物的行为(如自己宠物没有绝育生下的猫狗也视为家养宠物,不接受报名。) ...详情>>
答: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间断,再次缴纳保险费以后,和你以前缴纳的保险年限累计相加合并计算。 1、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