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举证责任上,就应 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采 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侵权 者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 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当然,医疗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 需要专业培训和实践的诊疗行为,其中医患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在医疗损害侵权中,各国都通过侵权责 任的实体性或程序性规定,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 制、变通和发展。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即 属此类。
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 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 照这个规定,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具备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为处于强势的医 疗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将因果关系予 以排除。而作为普通百姓,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存在因果关系就非常难了。实际上,有许多的病症,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医学上也 还没有得到解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 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 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 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 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 条件。
答: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都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