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生产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购进货物如属于上述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并已作抵扣处理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您企业的情况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判定。
答:企业研发部门领用原材料不做进项税转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