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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可采取哪些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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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可采取哪些法定形式?

税收保全措施可采取哪些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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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30 20:52:18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包括不足额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两种:(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 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税务机关冻结的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2)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也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点是此次修订新加的内容,扩大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的范围,有利于维护税 收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执法,但程序方面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
      
      其他则和对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程序相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冻结、扣押、查 封纳税人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限期 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因此使纳税人 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以纳税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期待利益。

    H***

    2017-12-30 2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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