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包括不足额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 (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两种:(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 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税务机关冻结的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2)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全部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也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点是此次修订新加的内容,扩大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的范围,有利于维护税 收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执法,但程序方面有更为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方可。
其他则和对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程序相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税务机关冻结、扣押、查 封纳税人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限期 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因此使纳税人 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以纳税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期待利益。
答: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注明限期缴纳的时间和税款金额。发现或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详情>>
答: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针 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保证的 情况,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行政措施。税务机关有...详情>>
答: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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