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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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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西藏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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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8 22:56:07
      西藏地方政府对外商的投资项目,将在计划安排、立项审批、配套资金、开工建设、企业设立、注册登记等环节予以优先办 理。西藏自治区政府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外商在西藏自 治区的独资或联营的资产,可以委托中国国内持有具备法律效 力委托书的亲友代理,或者转让、继承。
      外商愿意向国家有偿出让或者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商在西藏自治区内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 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外商可向西藏自治区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经合同各方同意后向国内其他省区仲裁机构、国家级仲裁机构和国际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
      外商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可购置房产,依法通过有偿出让形式使客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期限为50~70年。使用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的独资企业,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从开业年度起,8年内减半缴纳土 地使用税。
      经营期不足10年的,占用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 在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占用税。合资、合作或其他联营方式 的企业,利用西藏自治区现有企业的现有场地,或经批准新占国有土地办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 耕地的,免缴耕地占用税;从开业年度起,8年内免缴土地使用 税。
      从事生产性开发经营的客商投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实 行优惠。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依法实行有偿开采。除国家规定的特定矿藏资源外,其他矿藏资源的开采,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 准,客商可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勘探开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规定》,对包括各矿种在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含地热、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页岩、粘土、花岗岩、大理岩),对各种经济成分 和各种经营方式的全部采矿者,均征缴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对进出口货物,政府鼓励和支持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或联营企业 利用区内、区外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技术设备在中国邻近国家兴办独资或联营企业,产品全部外销。允许外贸企业用进口商品 在国内其他省区串换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和其他生产、生活必需的物资和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和国家指定专业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授权西藏自治 区对外经济贸易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数 量签发许可证。
      对边境贸易,西藏自治区内、国内其他省区、国外企业的生产、生活资料均可进人边贸市场。进出口商品许可 证由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厅授权当地边贸管理部门就近签发。从边贸进口的商品,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销往国内其他 省区。税收根据外商投资额、投资经营的种类和期限,分别减免 工商税、所得税、进口关税。
      外商在西藏自治区兴办生产性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从获利年度起,均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从事能源、交通运输、农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畜、土特产品加工、民族手工业、旅游商品及其生产 加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四年免征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旅游事 业开发的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所得税,第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在西藏自治区没有设立机构而拥有来自西藏自治区的 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 税的以外,按7%征收所得税。外商用从西藏自治区内企业获 得的利润在西藏自治区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期限不少 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外商除所得税 以外的其他税赋,按西藏自治区内同类企业或者比照西藏自治 区内企业同等对待。
      允许外商以人民币代替外汇缴纳税费。外商经营所得利润和外籍人员个人收人汇出境外时,免征汇额所得税。在按上述规定减免所得税后,产品出口外销占企业当年 销售收入5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当年所得税。外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建设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 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进口 自用的办公用品、安家物品、交通工具等,在合理的数t:内,免 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由海关监管,免领进口许可证。
      客商进口本企业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零部件、元器 件等,其加工制造后产品全部外销的,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部分外销的,免征其产品所包含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 商统一税;内销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半税款。

    F***

    2017-02-18 22: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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