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第十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十九款:"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问题,房屋开发公司在房屋销售后,如行使物业管理职能可以按上述政策执行,对确属代收转付的其他项目也可予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并没有要求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一定要有资质,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物业管理,发生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水电费代收代付业务,可以差额纳税。但是,企业应注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全部
答:您好,代收水电费根据“价外费用条款”要确认公司收入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金、运输装卸...详情>>
答:1、多收的水电费,如果能退还的话,暂时挂帐,待退还时再作帐务处理。 2、如果多收的水电费,确实无法退还,应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营业外收入,不交营业税...详情>>
答:对于这种处理,最好是找电业公司和供水公司协商,由他们提供相应的发票,物业公司只是作为代开发票的,或者由他们自己收。 当然,上面的说法是不一定现实,现实的做法是物...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