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恋人互赠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
解除婚约后恋人互赠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在婚约解除或分手后需要返还吗?其实,这要根据礼物的性质进行认定。由于 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常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男女双方在婚约或恋爱期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形成的财产关系应当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形式上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存有差异,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常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有人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不无道理。
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相送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具有纪念性意义,应当认定为赠与;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送与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目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但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应不予返还,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答: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行为,称为订婚。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均无明文规定。2004年4月1日施...详情>>
答: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详情>>
答:你好! 什么样的痣该去? 面部或身体其它部位的黑痣多为良性,可与主人“和平共处”,无需作任何治疗。但有些痣需要加以治疗。 1)过大的痣 痣的大小有时可预示将来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