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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港杂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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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港杂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代垫港杂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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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3 23:14:20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啤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 同时符今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内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
      由国务院+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脆***

    2017-02-13 23: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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