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4)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 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6)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