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西部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 0 % 以上的企业,在 2011年至2020年期间可以减按1 5 %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上述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2001年至2010年期间在上述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和广播电视等企业,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业务收人占企业总收人的7 0 % 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一年和第二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