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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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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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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2 09:37:03
  •   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1、完善立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根本措施。
      2、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诚,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 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也作出相类似的规定。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对施暴者的制裁应从重从严,让他付出沉重代价,以训诫那些用强制力满足占有欲的愚昧、野蛮行为,使家庭暴力无法作为“家务事”躲藏在不受控制的空间。3、开展法律宣传,提高干部的执法水平。目前,许多干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重视家庭暴力,甚至为惩治家庭暴力的设置障碍。
      在家庭暴力维权工作中,常常要去公安机关调取公安机关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但少数公安干警以种种借口不让调取,但大多数基层派出所还是支持的。为此,我们律师多次向县人大、司法局、妇联等机关反映,要求尽快清除障碍。另外,法律宣传机关,应当组织所有执法人员学习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特别是学习婚姻法律制度。
      审判机关只要有证据证明妇女受到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诉讼,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3款第(二)的规定,判决支持离婚诉讼请求。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根据《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 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 “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43 条第 1款)。
      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条)。
      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具体为:1。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
      为此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
      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
      教育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就是家庭弱势群体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对于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这里有前人总结一点经验,共大家在宣传教育中作为参考。
      防止家庭暴力要重视“第一次”。正处在恋爱过程中的男女,特别是女方要注意观察对方父母的关系。因为有研究表明,暴力是学习而来的,有暴力史的家庭更容易产生暴力,如果男朋友在未婚时就好动手打人,那你最好理智地离开。对于已婚家庭妇女也应重视第一次暴力事件。
      “许多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家庭暴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性的一再忍让,使男性的施暴成为习惯。当暴力发生时,女性应该不示弱,让丈夫知道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婚姻关系中充满着心理较量,任何一种婚姻模式究其根源都是自己创造的。”(三)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调解机构功能。
      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
      以上就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的全部内容。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家庭成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坚决杜绝家庭暴力,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m***

    2018-04-12 09: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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