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工伤保险待遇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答:你所说的问题中事实上包括三个概念: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基数、本人工资。 在缴纳工伤保险时,需要首先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的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公...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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