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有哪些?
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有哪些?
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 19 世纪中叶,起诉法定主义的缺陷促使其过渡到起诉便宜主义,后来又发展到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结合。起诉制度发展到今天,虽然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依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说:“以是否起诉的决定权集中在国家手中为特征的现代英美国家的职业化和官僚化的刑事司法体系是直到19 世纪后半叶才出现的,这一体系在不同时期曾徘徊于注重改造,还是强调报复的刑罚模式之间,而两者注意力其实都集中在犯罪人身上,其无意造成的结果是日复一日的司法程序中忽视了受害人和社会这两个因素。
… 。‘国家偷走了矛盾’,而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篡夺了受害人遭受侵害后寻求修复和补偿的能力。” 正是基于对犯罪的改造、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及对社区关系的恢复的重视,人们开始寻求另一种矫正犯罪、保障权利、修复社会秩序的新途径,恢复性司法便开始产生了。
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社区矫正”有异曲同工之效,只是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罪犯的一种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矫正活动,注重的是对罪犯的矫正。而恢复性司法具有更广泛的意义,其目的在于, “追究犯罪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追究犯罪,达到预防犯罪、促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恢复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的伤害、修复因犯罪行为给社区带来的破坏的效果。
为此,应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区参加到追究犯罪的过程中,以达成共同的谅解,化解矛盾,寻求最有利地实现恢复犯罪影响的各种措施。” 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先驱、美国学者马塞尔提出,恢复性司法应该预防犯罪,更有效地帮助受害人,以及重建社区。……这需要努力恢复三种团体,即犯罪人、受害人和更广泛的社区,因为他们是犯罪中的主要关键人物。
应该恢复他们的物质和情感的损失,恢复他们的安全感、恢复被破坏的关系、尊严和自尊 。暂缓起诉制度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有效的法律措施,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并使恢复性司法制度化、法律化。它体现了国家对刑罚目的的重新认识,以及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它有利于恢复遭到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贯彻了人本主义关怀的现代价值观念,并利于实现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诉讼理念。
答:无害通过是指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额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制度。其要点如下: (1)通过是指...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