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两招可以化解借款损失的纳税风险?
有哪两招可以化解借款损失的纳税风险?
57号文件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根据上文规定,该案可以适用第(一)项规定,在B公司注销前,先将A公司的代垫款转为对B公司的股权,办理完增资手续后再注销B公司。这样,A公司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只需要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申报财产损失,无需再考虑代垫款的损失事项。 除上述途径外,该案还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对该事项进行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该案中,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A公司和B公司可以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将该部分无法收回的代垫款确认债务重组损失,B公司将该部分不需偿还的款项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假设B公司持续经营,在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重组规定的情况下,B公司还可以延期纳税。
答:人财两空?????????蒙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