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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客户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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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客户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

收到客户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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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7 10:49:38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客户,已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并交纳 了定金5万元,但是最后购房客户并未购买房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这5万元视 同合同违约金未予退还,请问是否还应该给购房客户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 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房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5 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 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
    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房地产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 即可。但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潇***

    2017-06-27 10: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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