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八条规定,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因此,上述公司设备如果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条件,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享受该税收优惠。全部
答:分录都一样的,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 贷 累计折旧 只是计算方法不一样而已详情>>
答:有以下六个条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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