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点如何确认?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办法》第二十条对何时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种情形:(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详情>>